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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9

为营造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外、境外和区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发展,现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兴办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含200万元),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足额征收,下同)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3年;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2年。

2、购买、租赁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比照第1条标准执行。

3、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每年出口产品占销售额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上述1、2两条优惠政策外,再增加返还2年。

4、凡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除享受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的所得税返还优惠政策外,在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

5、利用废水、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材料的工业生产企业,10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

6、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5年。

7、独资建设并经营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自经营之日起,10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

8、投资兴办饮食服务、流通、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娱乐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用所得利润再投入的,再减半返还2年。

(二)个人所得税

1、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先征后全额返还。三资企业聘用的国外及区外管理、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5年内全额返还。

2、区外境内客商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5年内聘用的区外境内管理、技术人员所得税全额返还。投资兴办非工业性企业,3年内聘用的区外境内管理、技术人员所征个人所得税全额返还。

(三)营业税、契税

1、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所征契税等交易环节相关税收全额返还。

2、对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第一年先征后返,第二年起可实行定额征收,一年一定。

3、对进入新建市场购置营业用房自行经营的,给予1年适应期;租用房屋经营的,其经营期在2年以上的,给予6个月适应期。

(四)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1、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占用耕地,所征耕地占用税除上缴中央、省、市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

2、兴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100万元的,3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金返还。再减半返还5年。投资兴办其它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

3、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5年内所征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或购买、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5年内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返还。

(六)农业特产税

投资兴办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各类农业企业,5年内所征农业特产税全额返还,再减半返还5年。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费等建设相关规费独资兴办工业生产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设开发综合市场5万平方米以上、专业市场3万平方米以上、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宾馆1万平方米以上,兴办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且达到一定规模的,除上缴省、市规费外,免收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费等相关建设规费;开发综合市场2-5万平方米、专业市场1-3万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建设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费等建设相关规费。

(二)环保费用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引进项目,第一年免征排污费,以后5年内按标准的10%征收排污费。

(三)工商管理费

1、凡投资从事生产加工型项目的外地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费免收一年,减半征收两年。

2、进入新建市场购买营业用房自行从事经营活动的,除给予1年适应期外,再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两年;租用房屋经营且经营期在2年以上的,除给予6个月的适应期外,再免收工商管理费半年。

(四)育林基金

兴办木材加工项目的,按货值的2%收取育林基金。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凡来贾汪投资的客商,均可通过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租赁价格、使用年限,可根据产业性质、投资规模、位置、拆迁补偿、安置等因素,给予适当比例的优惠。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20%;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30%;旧城改造项目,客商承担拆迁安置费用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商场、宾馆、娱乐等营业性项目,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优惠土地出让金的30%;投资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40%;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50%。

(四)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在200万元-500万元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30%;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优惠土地出让金的40%;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全国500强企业或全国驰名商标拥有企业在贾汪兴办的工业项目或科技研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在50亩以内部分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期50年),50亩以外部分减半收取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在6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给予更大优惠。

(五)客商暂不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不同地段相应的租金标准租用土地,最长租用期50年。投资项目竣工并转入正常运行后,客商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享受以上各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前年度所交租金计入土地出让金。

(六)对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者,所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给。

(七)客商从事农业开发用地,使用年限为30-50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优惠4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先付清土地出让金中的征地费,其余部分五年内每年按5%缴纳,从合同生效第六年起,剩余金额每年按20%比例五年内缴清。租赁的按50%收取租金,租赁国有荒地、荒山的,10年内免收租金;以国有荒地入股的,五年内政府不参与分红。

(八)免收的土地出让金由项目纳税地财政负担。

四、其它优惠政策

(一)切实优化对外来客商的服务,区招商局要按照"一门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全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会办工作,并做好投资咨询、证照办理、政策兑现管理、生产生活服务。

(二)凡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区政府颁发"重点保护企业"牌子,进行重点保护。

(三)保护外地企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严厉打击各类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对年纳税在1万元以上的企业、大户,公安机关建立联系点;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大户,公安机关实行重点保护;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大户和外资企业,公安机关可无偿为其设立联防值班室。

(四)来贾汪投资的外地客商与本地公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对为贾汪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客商,区委、区政府将在政治上给予一定待遇。

(五)外来投资者在本区投资重大项目,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一切优惠政策都可以协商,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考虑。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除各条款明确规定所适用的项目类型外,还适用于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区外客商来贾汪投资兴办的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等项目,本区内新办私营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相关条款规定标准的,可以享受同等待遇。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文件中与本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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